下调税率后,原告说自己有3%的差额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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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价格包含16%的增值税率
因受政策调整
发票开出来只有13%
3%的税率差额
谁来赔偿?
近日,上海青浦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长程公司将为其长期提供柴油加注服务的登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登封公司赔偿其3%的发票税率差额。
案情回顾
2018年,原告长程公司与被告登封公司签订长期买卖合同,约定长程公司向登封公司采购柴油加注服务。合同中约定价格为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当前宁波市售价基础上每升优惠0.95元,该价格已包含16%增值税,若因国家税改税点降低,登封公司应给予长程公司降价优惠,双方对账后由登封公司先开具增值税发票,长程公司收到发票5个工作日内付款。
2019年3月,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文件中载明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同月,国家发改委发布说明,载明因4月1日起成品油增值税率由16%降低至13%,据此公布了调整后的柴油零售价。2019年4月,登封公司亦在此调整后的价格基础上,每升优惠0.95元向原告销售,开具发票税率均为13%。2019年4月至8月31日的货款长程公司已支付给登封公司,后来,长程公司认为登封公司并未调整价格,从而造成损失,因此要求登封公司赔偿自己2019年4月1日至8月31日供货总额3%的税率差额。
原告诉称: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价格含16%的增值税率,而登封公司发票税率调整为13%,并非合同中16%,登封公司构成了违约,因此要求登封公司赔偿3%的税率差额。
被告辩称:已经在发改委公布的下调后售价基础上,按合同约定再每升优惠0.95元向原告销售,因此原告没有任何损失。
法院认为
双方对价格已有明确约定,即按照成品油公布售价每升优惠0.95元,成品油公布售价系含税售价,因受政策调整,增值税税率下调,公布售价也相应下调。本案中,登封公司已经根据下调后的含税售价,按合同中约定的优惠幅度向长程公司销售,已经下调了其售价,完全符合双方约定及市场规律,因此长程公司实际上并无任何损失。合同对价格约定含16%的增值税率,其本意是为了明确价格组成,即该价格为含税价格,登封公司开票税率为13%,系执行国家税改政策,更何况登封公司已经对其售价做了相应下调并给予优惠,因此并不构成违约。
另查明,2019年4月1日至8月31日的货款,双方结算对账时已经列明单价,长程公司在接到发票后,也已经支付了全部货款,在向法院起诉前从未提过任何异议,故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良好的营商环境,离不开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竞争力。增值税税率改革是国家为减轻企业负担、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尤其对中小微企业缓解资金压力、增强企业生命力有深远意义。在增值税税率调整的情况下,针对已经签订的合同,可能会引发一些法律纠纷。
对此,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避免纠纷:1.在合同中对价格是否含税等构成、组成予以明确。2.针对增值税调整情形,价格是否调整、如何调整等作出明确约定;3.税率调整后及时协商,对价格重新确定并固定;4.及时开票以避免时间差导致的税率政策适用不一致。
(文中所涉名称均为化名)
撰稿 | 倪 佳
主审法官 | 潘志毅
编辑 | 崔缤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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